食品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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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辉 张明辉 | 文档量 |浏览量5769

第一条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根
据国家《放射防护规定》,防止和控制放射性物质污染食品,保证《食品中放射性物质
限制量标准》的切实执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委,要加强对食品放射卫生工作的领导,在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管理部门中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食品放射卫生管理和监测工作,开
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凡产生放射性“三废”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中关于“放射性废物、
废水、废气的治理和排放”的规定,防止对食品和饮水的污染。
第四条食品加工厂和食品仓库应建立在放射性工作单位的防护监测区外,并在生
产过程中严防放射性物质污染食品。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食品运输管理,严禁食品与放射性物质同仓库同车箱
(舱)贮运,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车辆、船舶清洗后经检查合格方可运输食品。
第六条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必须对产生放射性“三废”的单位周围的农、牧、水产
品进行监测,各港口卫生部门对进口食品,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发现食品中放射性物质
超过限制浓度时,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第七条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卫生部门有权向生产、销售等有关单位,无偿采
取样品以备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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