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以下简称麦乳精)的卫生管理,切实执行国家卫生标准,提高质量,防止污染,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麦乳精系指用麦精、乳制品、蛋品、白砂糖等为主要原料配制,经灭菌、
干燥加工制成。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麦乳精生产厂(车间)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卫生要
求。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通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参加。
第四条麦乳精生产的全部工艺过程,都应做到文明生产,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的
工具、容器与包装材料必须无害无毒。
第五条生产制做麦乳精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原材料进厂与使用前生产
厂应进行质量检验。
第六条麦乳精应尽量不用或少用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
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生产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麦乳精生产。
第八条在采用新工艺、新原料及试制麦乳精新品种时,应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审
查批准后方可投产。
第九条制做麦乳精的原料、成品、包装物品必须与毒物、不洁物严格隔离,不得
同室存放。
原料及成品分库保管,仓库应通风良好,温湿度适宜,防止霉变和消除虫害,并经
常保持清洁。
第十条麦乳精包装上应标明品名、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营养成分、
保存期和食用方法等。包装要严密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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