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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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基质
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氨氮
检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氨氮的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氨氮的测定。 当水样体积为50mL,使用20mm 比色皿时,本方法的检出限为0.025mg/L,测定下限为0.10mg/L,测定上限为2.0mg/L(均以N 计)。
详细说明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氨氮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氨氮的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79-87)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7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是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首次修订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的名称由《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改为《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光光度法》。
——增加了比色皿的光程(10mm→20mm),降低了方法的检出限,扩大了方法的适用范围确规定了方法的测定下限和测定上限。

——规范和调整了标准文本的结构和格式。
——在主要试剂配制和样品预处理的关键步骤增加了注意事项。
——合并了结果的计算公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 3 月14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79-87)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 年12 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 年4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