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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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基质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检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自动监测系统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的活动。
详细说明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监测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采样频率、监测项目、采用仪器与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整理、监测过程中的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处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深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11 月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6 年1 月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和废气部分》中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