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638-2012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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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基质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
检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酚类化合物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 12 种酚类化合物的测定(具体测定组分见附录 A)。本标准不适用于颗粒物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当采样体积为 25L 时,本方法检出限为 0.006~0.039 mg/m 3 ,测定下限为 0.024~0.156mg/m 3 ;当采样体积为 75L 时,本方法检出限为 0.002~0.013mg/m 3 ,测定下限为 0.008~0.052mg/m 3 。详见附录 A。
详细说明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酚类化合物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和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2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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