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760-2011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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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
使用量或残留量。
2.1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
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
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2.2 最大使用量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
2.3 最大残留量
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
2.4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
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2.5 国际编码系统(INS)
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
2.6 中国编码系统(CNS)
食品添加剂的中国编码,由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类别(见附录E)代码和在本功能
类别中的顺序号组成。
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3.1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
品添加剂;
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3.2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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