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采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0 15254:2002《眼科光学与设备电子助视器》(英文版)。
本标准与1S0 15254:2002相比存在技术性差异的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将IS0 15254:2002第1章中的注列为标准正文;
——将IS0 15254:2002中的附录内容调整至本标准“5.5机械设计”;
——用GB 9254代替EN 55022;
——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 9706.1代替IEC 60601-1-1;
——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 14214代替IS0 12870;
——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 17626.2代替IEC 61000-4-2;
——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 17626. 3-2006代替IEC 61000-4-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4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贝迪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浙江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
中心、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强、陈光、于娟娟、蒋清晓、李响、张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