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对应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Codex Stan 38-1981《食用真菌和真菌制品通用标准》,本标准与Codex Stan 38-1981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 7096-1996《食用菌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7096-1996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增加了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标识、贮存及运输要求;
——参照CAC标准(Codex Stan 38-1981)及GB 8859-1988《脱水蘑菇》,在“干食用菌”中增加了水分指标。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B 7096-199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辽宁省卫生监督所、四川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河南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云南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贵州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湖南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春明、王旭太、毛朝明、杨仲亚、王金凤、郑文康、马毛弟。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发布,于1 996年进行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