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汞、砷、硒、铋、锑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汞、砷、硒、铋、锑的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宁波市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宁波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慈溪市环境监测站、宁波市农业环境与农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和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 年11 月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 年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3 部分:样品采集储存与运输
GB 17378.5 海洋监测规范 第5 部分:沉积物分析
GB/T 21191 原子荧光光谱仪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13 土壤 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 重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