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等效采用美国《食品化学药典》第三版(FCCⅢ),技术指标优于FCCⅢ,卫生指标达到FCC
Ⅲ要求,试验方法基本采用FCCⅢ方法。
本标准与FCCⅢ相比存在如下主要技术差异:
1.主含量指标均高于FCCⅢ相应类别的规定。
2.Ⅲ类产品的干燥减量比FCCⅢ更严格
3.试验方法除砷、重金属、铅含量测定采用国际通用方法外,其它方法匀与FCC盯方法一致。
4.FCCⅢ中有不溶物一项指标,但无方法,本标准不控制。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天津化工研究院和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海洋化工集团公司、化工部天津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承荫、范国强、王宁华、胡熙美。
本标准委托化工部无机盐产品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