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608-2017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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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检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的固定场所、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的编码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排污单位管理工作中的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与信息交换。
详细说明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对排污单位标识和表示的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的固定场所、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的编码规则。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1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对《污染源编码规则(试行)》(HJ 608-2011)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调整标准名称为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调整排污单位A类编码规则;
——扩展排污单位B类编码规则;
——增加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的固定场所、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的编码规则;
——删除原附录A 污染源代码示例,调整为附录A 固定污染源代码示例;
——增加附录B 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代码示例。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8年1月 2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7710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校验字符系统
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