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5000《标准样品工作导则》是支撑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的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由以下8个部分组成:
——第1部分:在技术标准中陈述标准样品的一般规定;
——第2部分:标准样品常用术语及定义;
——第3部分:标准样品定值的一般原则和统计方法;
——第4部分:标准样品证书和标签的内容;
——第6部分:标准样品包装通则;
——第7部分: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8部分:有证标准样品的使用;
——第9部分:分析化学中的校准和有证标准样品的使用。
本部分为GB/T 15 000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 15000- 7-2001《标准样品工作导则(7)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与GB/T 15 000. 7-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明确_了本部分‘涵盖了有证和非有证的标准样品的生产”(见1.4);
——将“合作者”修改为“分包方”(见3.2,2001年版的3.2);
——增加了“标准样品生产”、“标准样品”、“有证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的可替换性”、“计量溯源性”和“测量不确定度”6个术语(见3.3、3.4、3.5、3.6、3.7和3.8);
——将“质量体系要求”修改为“管理体系要求”(见4.1,2001年版的4.1);
——将“申请、投标和合同评审”修改为“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见4.4,2001年版的4.4);
——将“服务和供给的获得”修改为“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见4.6,2001年版的4.6);
——将“用户反馈”修改为“客户服务”(见4.7,2001年版的4.7);
——增加了“投诉”和“改进”2项要求(见4.8和4.12);
——将“不合格标准样品的控制”修改为“不符合工作和/或不合格标准样品的控制”(见4.9,2001年版的4.8);
——增加了“总则”1项要求(见5.1);
——将“管理、人员和培训”修改为“人员”(见5.2,2001年版的5.1);
——将“环境”修改为“设施和环境条件”(见5.6,2001年版的5.5);
——将“均匀性和稳定性评定”1项要求拆分为“均匀性评估”和“稳定性评估”2项要求(见5. 13和5. 14,2001年版的5.9);
——将“溯源性及确认”修改为“计量溯源性”(见5. 12,2001年版的5.12);
——将“发放后服务“修改为“分发服务”(见5. 18,2001年版的5.7);
——删除了有关溯源性的“实例”(见2001年版的附录A.3);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标准样品的可替换性”(见附录B);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GBlT 27025-2008与GB/T 15000+ 7-2012的交叉对照表”(见附录c)。
本部分等同采用ISO指南34:2009《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
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为与现有标准系列一致,将标准名称修改为《标准样品工作导则(7) 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
本部分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SAC/TC 118)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协会、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钢铁研究总院分析测试研究所、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忠祥、翟培军、王丽敏、徐大军、王苏明、丁文兴、何平、唐本玲、王奇、邢小茹、陈思、王海。
本部分于1997年首次发布,200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