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 3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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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基质
环境
检测范围
1.1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酚类化合物测定。 1.2在无组织排放样品分析中,当采样体积为60L、吸收液体积为20ml时,直接比色法测定酚类化合物的检出限为。.03mg/m9,定量测定的浓度范围为。.083-6.0mg/m';萃取比色法测定酚类化合物的检出限为0.003mg/m',定量测定的浓度范围为。.0083^-0.17mg/m',在有组织排放样品分析中,当采样体积为10L、吸收液体积为50ml,用蒸馏一直接比色法测定酚类化合物的检出限为。.3mg/m',定量测定的浓度范围为1.0^80mg/m', 1.3用本方法测定酚类化合物的主要干扰为高浓度的二氧化硫、硫化物等还原性物质和氛、嗅等酸性 气体,详见本标准11.1.11.2,
详细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大学化工系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至清、吴芯芯、刘笃玉、秦益琴、王雪飞
本标准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