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DB22/T 221-2000吉林烧酒,与该标准的主要差异如下;
——吉林烧酒的定义中,增加了“不确立香型”的白酒(见第3章);
——原料要求中将原标准的4.1.1、4.1.2,改为“吉林烧酒所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
定(见5. 1条);
——增加了产品分类(见第4章);
——r酒精度单位改为%Vol(见5.2条):酒精度改为25XV01~65% Vol(见5.2条);
——总酸指标改为低度“0. 15g/L~l. 8g/L",高度“0.20g/L~l. 8g/L”(见5.2条);
——总酯指标改为低度“0. 35g/L~4. 20g/L”,高度“0.45g/L~4+ 20g/L”(见5.2条);
——固形物指标改为为0. 70g/L”(见5.2条);
——增加了“净含量偏差”要求(见5.4)和“挣含量”检验方法(见6.3);
——将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改为“按GB/T 10346规定执行”(见8.2条)。
本标准由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榆树大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宝贵、邴伟、赵守成、李光辉、宗卫东、柴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