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643-2013 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 气相色谱—质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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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基质
挥发性有机物
检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顶空/气相色谱一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浸出液中36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可适用于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体废物样品量为2g时,36种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0.8 μg/kg~4 μg/kg,测定下限4 μg/kg~15 μg/kg。固体废物浸出液体积为10 ml时,36种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0.1“g/L~0.3 μg/L,测定下限0.4 μg/L~2 μg/L。详见附录A。
详细说明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体废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顶空/气相色谱一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辽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1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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