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1861-201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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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基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检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详细说明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与GB21861–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注册登记检验的术语和定义(见3.1,2008年版的3.1);
——修改了车辆唯一性检查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3.3);
——增加了车辆特征参数检查的术语和定义(见3.4);
——调整了部分章节顺序,调整后分为第4章“检验项目”、第5章“检验方法”、第6章“检验要求”、第7章“检验结果处置”(见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
——删除了检验项目按属性分为否决项和建议维护项(见2008年版的4.3);
——删除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另行制定(见2008年版的4.5);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将检验项目按照“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二、三轮机动车”分类,细化为“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它类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挂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等6类;删除了“线内检验”、“线外检验”,细化为“车辆惟一性检查”、“联网查询”、“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仪器设备检验”等8类检验项目;删除了排放、底盘输出功率、下部检查等检验项目,增加了应急锤、急救箱、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盘式制动器、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手动机械断电开关、校车标志、加载行车制动率等检验项目(见表1,2008年版的表1、表2);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见图1,2008年版的图1);
——增加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最少检验时间表(见表2);
——增加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表,增加了部分车型外廓尺寸测量使用自动测量装置的要求,增加了“仪器设备检验时,除检验员外可再乘坐一名送检人员或随车人员”、“半挂牵引车可与半挂车组合成铰接列车后同时实施检验,也可单独检验”、“部分项目应采用智能检验终端(PDA)等图像取证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等检验方法(见表3);
——增加了车辆唯一性检查时,对乘用车和除低速汽车外的其他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应核对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见6.1.2);
——增加了车辆特征参数检查时,部分项目核对机动车产品公告的要求;增加了外廓尺寸、整备质量、栏板高度检查时误差的要求;增加了部分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增加了货厢的要求(见6.3);
——增加了外观检查时,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倾覆保护装置、校车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部分货车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或设置有乘客座椅的要求(见 6.4.1.2 b)、c) 、d)、e )、f));
——删除了外观检查时,门锁及门铰链、刮水器、洗涤器等要求(见2008年版的8.1.4a)、c)、d )、f));
——增加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新能源车的标识、标牌检查的要求(见6.4.2.2b));
——增加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检查时,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灯具透光面面积的要求
(见6.4.3.1f));
——增加了轮胎检查时,部分车型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子午线轮胎的要求(见6.4.4.3a)、b));
——增加了机动车号牌及号牌安装时,不应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的要求,增加了号牌
板(架)安装孔的要求(见6.4.5.2 c)、6.4.5.3 b)、c));
——增加了加装/改装灯具的检查要求(见6.4.6);
——增加了安全装置检查中关于“急救箱、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防抱死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
盘式制动器、紧急切断装置、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手动机械断电开关、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
标志牌”等检查要求(见6.5);
——删除了底盘动态检验时,车辆保持自动回正及保持直线行驶、传动轴/链等异响、弹簧储能制
动器等部分要求(见 2008 年版的 8.2);
——删除了排气污染物测量(见2008年版的9.2);
——删除了底盘输出功率测试(见2008年版的9.6);
——修改了检验结果的评判(见7.1,2008年版的12.2);
——修改了检验合格处置(见7.2,2008年版的12.4);
——增加了检验不合格处置(见7.3);
——修改了异常情况处置(见7.4,2008年版的6.1.2、6.2.2);
——增加了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见第8章);
——删除了附录A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见2008年版的附录A);
——删除了附录B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检验项目(见2008年版的附录B);
——删除了附录C二、三轮机动车人工检验项目(见2008年版的附录C);
——删除了附录D制动性能参数计算方法(见2008年版的附录D);
——增加了附录A外廓尺寸测量(见附录A);
——增加了附录B整备质量测量(见附录B);
——增加了附录C制动性能检验(见附录C);
——增加了附录D前照灯检验(见附录D);
——增加了附录E车速表检验(见附录E);
——增加了附录F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见附录F);
——修改了附录G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见附录G,2008年版的附录F、附录H)。
——修改了附录H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表(人工检验部分)(见附录H,2008年版的附录E、
附录G);
——增加了附录I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见附录I)。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中国机动车辆安全鉴定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巍、应朝阳、吴云强、赵卫兴、张军、潘汉中、秦东炜、张昊、陈南峰、包威、罗跃、周申生、田五虎
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