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与《美国食品化学法典》[FCC(V):2004]《碳酸氢铵》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 1888-1998《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
本标准与GB 1888-1998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总碱量指标作了适当调整(1998年版3.2,本版4.3);
——删除了灼烧残渣含量,增加了不挥发物含量(1998年版3.2,本版4.3)。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机化工分会(SAC/TC 63/SC l)和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共同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凤鑫、闫成华、王福航、王宏。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 1888-1980、GB 1888-1989、GB 1888-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