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387-84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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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检测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及其装卸(包括工厂所属码头)的设计、施工、生产等,凡涉及安全方面的必须执行本规程,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本规程不适用于矿山、林场、建筑工地、物资仓库,以及铁道、交通、公安部门管理的铁路、道路和码头,也不适用于工厂到矿山的铁路专用线和道路。
详细说明

1 基本要求

 1.1 设计应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条件。

 1.2 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等不得妨碍视线,并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安全限界。已侵入安全限界者必须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未解决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1.3 制造、改造和改装的运输、装卸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1.4 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设备进行大、中小修和维修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新购、改造、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证明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1.5 从事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3-6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工人,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训练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

 1.6 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1.7 工厂应做好运输、装卸作业的防暑、防寒和防滑工作,按规定发给作业人员防护用品。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

 1.8 经常运输粉尘等有害货物和超限货物时,应使用专用车辆。

 1.9 跨越铁路、道路、路基和桥梁敷设电线和管道等设施时,必须事先经运输部门同意。

 1.10 在铁路附近施工或检修时,应事先通知运输部门,并作好防护设施。所用的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