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 218-2002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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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基质
医药
检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详细说明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政府将部门管理转变为行业管理,需要将卫生部标准《全国卫生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转为新的卫生行业标准。此外,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也使得卫生机构名称和归类发生变化,需要对旧的卫生机构分类加以修订和完善,并编制新的代码体系。
    本标准实施前,卫生机构(诊所等除外)分类与代码仍采用1989年颁布的卫生部标准《全国卫生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及其18位代码;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分类与代码仍采用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及其12位代码。本标准实施后,卫生部标准《全国卫生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和《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自行废止,以本标准代替。卫生机构(组织)分类执行新的标准,卫生机构(组织)代码采用新的22位代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晓玲。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