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 3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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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基质
环境
检测范围
1.1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甲醇测定。 1.2以3倍噪音色谱峰高值计算,当色谱进样量为1.0ml时,方法的检出限为2mg/m;定量测定的浓度范围为5.0^10"mg/m',
详细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卓先义、吴俊天。
本标准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