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4.1.4、4.1.6、4.1.7、4.1. 10、4.2.1、4.2.3、4.2.4、4.4.1、5.3.6、5.4.1、5.7.5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o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市人民医院、深圳市众安康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伟平、阚强、王宗存、倪照鹏、王建刚、吕文光、马信龙、朱玉军、林正刚、陈斐、高国庆、张国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