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卫生陶瓷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引导和促进环保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韩国“土木工程和民用建筑材料”中的环境标准规定了卫生陶瓷中可溶性铅和镉的含量限值,根据我国卫生陶瓷原料使用情况制定了卫生陶瓷放射性比活度指标,按照我国节水的原则规定了便器的最大用水量,同时规定了对卫生陶瓷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工业废渣的回收利用率。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卫生陶瓷》(HBC16-2003)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本标准与HBC 16-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一增加了对卫生陶瓷中可溶性铅和镉的要求、小便器和蹲便器最大用水量的要求和卫生陶瓷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工业废渣的回收利用率的要求;
一一对卫生陶瓷放射性比活度指标进行了修改;
一一删去了对卫生陶瓷吸水率和抗龟裂的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 0 0 6年8月2 3日批准。
本标准自2 0 0 6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