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34-2009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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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基质
环境空气中氨的测定,也适用于恶臭源厂界空气中氨
检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氨的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氨的测定,也适用于恶臭源厂界空气中氨的测定。 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0.1μg/10mL 吸收液。当吸收液总体积为10mL,以1.0L/min 的流量,采样体积为1L ~ 4L 时,氨的检出限为0.025mg/m3,测定下限为0.10mg/m3,测定上限为12mg/m3。当吸收液总体积为10mL,采样体积为25L 时,氨的检出限为0.004mg/m3,测定下限为0.016mg/m3。
详细说明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氨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氨的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对《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14679-93)进行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是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本次为首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环境空气的采样方式。
——明确了方法的检出限和测定下限。
——增加了采样全程空白。
——合并了计算公式。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 年10 月27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14679-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 年12 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 年4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