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4.4 --4.8,5.3--5.7以及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MT 687-1997《煤矿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修订,本标准与MT 687-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的标准名称由“煤矿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修改为“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修改了“范围”的内容,将煤矿用固定式空气压缩机纳入本标准(见1997年版的第1章及本版的第1章);
——修改了产品分类与型号表示方法,增加了煤矿用固定式空气压缩机的型号表示方法(见1997年版的4,1、4.2及本版的3.1,3.2)I
——修改了产品“基本参数”,使煤矿用空气压缩机的额定排气压力由0.7 MPa -个级别,扩展为0.7 MPa、(0.8 MPa)、1.O MPa、1.25 MPa四个级别,并规定了相对应的公称容积流量、驱动功率等技术参数(见1997年版的4.3及本版的3.3),
——修改了“技术要求”内容,强化了安全性能要求并将“要求”的内容分类叙述(见1997年版的第5章及本版的第4章),
——修改了“试验方法”,将试验方法的条款集中、分类叙述(见1997年版的第6章、7.4及本版的第5章);
——修改了“检验规则”,将连续运转试验的内容分别纳入“要求”与“试验方法”,对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表进行了细化(见1997年版的第7章、表7及本版的第6章、表18)I
——修改了“标志”,对铭牌、标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以及采用的材料进行了规定,并提出了安全警示标牌与警示标识的要求(见1997年版的8.1及本版的7.1);
——增加了“使用说明书”条款,对使用说明书的产品使用、维护安全警示内容,提出了基本要求(见7.2)l
——修改了“包装”的条款,对涉及安全使用产品的随机文件进行了规定,强调了储气罐、油水分离器等压力容器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随机文件和资料(见1997年版的8.2及本版的7.3)。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技发展部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行业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衢州煤矿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国家安全生产北京凿岩机具检测检验中心、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研究院、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雪林、何石尧、童金龙、李耀武、倪春明、何兴龄、高林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MT 687-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