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3.1、8.1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代替GB 4927-2001《啤酒》。
本标准与GB 4927-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特种啤酒的定义调整到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修改了干啤酒、冰啤酒、低醇啤酒、小麦啤酒、
浑浊啤酒的定义,增加了无醇啤酒和果蔬类啤酒的定义;
——增加了产品分类;
——将净含量负偏差改为净含量;
——质量等级取消了二级;
——酒精度的计量单位改用体积分数(%vol)表示;
——对淡色啤酒的泡持性、酒精度、原麦汁浓度、总酸、二氧化碳指标进行了调整;
——对浓色啤酒和黑色啤酒的泡持性、酒精度、原麦汁浓度、二氧化碳指标进行了调整,另增加了蔗糖转化酶活性要求;
——对出厂检验项目进行了适当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
公司、金威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啤酒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新光、张五九、方贵权、贾凤超、宋常欣、叶青、李惠萍。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927-1985、GB 4927-1991,GB 4927-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