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04-2009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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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基质
环境空气中臭氧
检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测定。相对封闭环境(例如:室内、车内等)空气中臭氧的测定也可参照本标准。 当采样体积为30L时,本标准测定空气中臭氧的检出限为0.010mg/m3,测定下限为0.040mg/m3。当采样体积为30L时,吸收液浓度为2.5μg/L或5.0μg//L时,测定上限分别为0.50mg/m3或1.00mg/m3。当空气中臭氧浓度超过该上限浓度时,可适当减少采样体积。
详细说明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臭氧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7-1995)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 年,原起草单位为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测定上限和测定下限。
── 修改了靛蓝二磺酸钠 (IDS)吸收液的浓度。
── 改串联两支多孔玻板吸收管采样为单支多孔玻板吸收管采样。
── 在采样部分增加了“现场空白”。
── 增加了“注意事项”条款。
── 将“用已知浓度臭氧标准气体绘制工作曲线”,由标准正文移到附录中。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 年3 月25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7-1995)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 年10 月20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9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