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GB 1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制定。
本标准代替井废止GB 18356-2001《茅台酒(贵州茅台酒)》。
本标准与GB 18356-2001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修改相关名称;
——由强制性改为推荐性;
——对部分定义、原料要求、酿造环境,传统工艺等内容的文字进行了修改,使之更准确清楚;
——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修改了理化指标的酒精度;
——增加了1 L以上容量的产品规格。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季克良、沈怡方、高月明、高景炎、杨明、杨代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8356--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