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18356—2007 地理标志产品 贵州茅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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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基质
贵州茅台酒
检测范围
本标准规定贵州茅台酒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贵州茅台酒。
详细说明
    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GB 1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制定。
    本标准代替井废止GB 18356-2001《茅台酒(贵州茅台酒)》。
    本标准与GB 18356-2001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修改相关名称;
    ——由强制性改为推荐性;
    ——对部分定义、原料要求、酿造环境,传统工艺等内容的文字进行了修改,使之更准确清楚;
    ——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修改了理化指标的酒精度;
    ——增加了1 L以上容量的产品规格。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季克良、沈怡方、高月明、高景炎、杨明、杨代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8356--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