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33-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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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基质
环境空气中氨的测定,也适用于制药、化工、炼焦等工业行业废气中氨
检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工业废气中氨的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氨的测定,也适用于制药、化工、炼焦等工业行业废气中氨的测定。 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0.5μg/10mL 吸收液。当吸收液体积为50mL,采气10L 时,氨的检出限为0.25mg/m3,测定下限为1.0 mg/m3,测定上限20 mg/m3。当吸收液体积为10mL,采气45L 时,氨的检出限为0.01mg/m3,测定下限0.04mg/m3,测定上限0.88mg/m3。
详细说明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氨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工业废气中氨的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对《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T14668-93)进行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是上海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次为首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警告。
——增加了吸收液体积为10mL 的采样方式及其检出限。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款,其中包括:无氨水的检查、采样全程空白、试剂配制和采样的注意事项等。
——合并了结果的计算公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 年10 月27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T14668-93)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 年12 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 年4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