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5.2中的表1、表2、表3的部分指标、5.4和第7章、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GB 1534-1986《花生油》、GB/T 8615-1988<浓香花生油》的修订与合并。
本标准与GB 1534-1986、GB/T 8615-1988的主要技术差异:
——本标准的结构、技术要素及表述规则按GB/T 1. 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
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修改;
——根据花生油采用的加工方式,对其进行了分类和定等;
——对上述标准中特征指标和质量指标项目进行了调整;
——对质量指标中相关指标值作了修订。
本标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修改了有关指标。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534-1986《花生油》、GB/T 8615-1988《浓香花生油》。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国家粮食局西安油脂食品及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参加起草单位:山东莱阳鲁花花生油有限公司、青岛嘉里植物油有限公司、上海福临门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南顺油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瑞明、龙伶俐、薛雅琳、陈燕、孙东伟、庞冬梅、徐霞、夏洪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34-1986、GB/T 8615-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