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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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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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饮料酒标签。
详细说明
    本标准的5,3为推荐性条文,其余是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与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配套的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其基本要求和共性条款同GB 7718-2004。GB 7718-2004是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l-1985(1 991、1999年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代替GB 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本标准与GB  10344一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一“饮料酒的酒精度由原来的“0.5%~65.O%(V/V)”改为“o。5%vol以上”;
    ——将GB  1034-4 -1989第4章“总则”改为“基本要求”;对GB 7718-2004中4。10作了适当修改;增加了“4。11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删除了GB 10344-1989第6章}
    ——明确了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和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1,5.2、5.3);
    ——增加了除甜昧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外,其余食品添加剂可按GB 2760《食品添加荆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类别名称标示(见5.1.2.2);“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见5.I.2.3);
    ——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标示“警示语”(见5.1. 10);
    ——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酒类,要求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见5.1.11);
    ——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lO%Vot的其他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见5.2);
    ——推荐采用标示饮酒的“劝说语”(见5.3.2.2)。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日。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和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栖静、樊伟、冯景章、田雅丽、刘沛龙、陈斌、李小青、董建军、熊正河、刘文、郭新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 10344-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