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音频、视频及多媒体系统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厦门华侨电子有限公司、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四研究所、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飞利浦消费电子有限公司、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现代视声公司、上海宽带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视联数字系统有限公司、江西科创数显技术中心科技公司、上海凤凰光电有限公司、上海广电金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江苏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深圳创维一RGB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广电股份平面显示器分公司、北京青鸟华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永新彩色显象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上海市电子仪表标准计量测试所、广东省电子产品检验所、深圳市数视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东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康佳集团、四川中视联数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市数字高清晰度电视产业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江苏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泰克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研究所、电子203计量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剑、王海燕、阮卫泓、吴昕、吴蔚华、陈科、李庆新、王伟、马德彪、宋丹玫、赵燕泥、许福平、滕荣庆、周金忠、汪莉。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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