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几八九年:!月二十九日
第1。0.1条为了使城镇污承处理厂(以下简称樗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铸的设计做到基本统一,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污水厂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不适用于污水厂主管部门(公司或管理处、所)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
沣:1.厂外污水泵站和管浆,可参照率标准有关条文执行,
2.类似城镇污水承蘑的j二业污承处理厂的附属建筑和附属}殳备lv参照奉标准执行。
第1.0.3条设计污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时,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城市规划条例)和《室外俳水设计规范》(GBJ 14)的规定。
第1.0.4条持水厂规模按污水流量(单位以10'\ ml/d计)可分为六档:小于0.5、0.5--2、2~5、5—10、1 0.-- 50和大于50(第二至第四档的下限值含该值,上限值不舍该值)。污水厂分为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包括污泥消化和脱水处理)两种级别。
注:一缓柯水处理厂简称一级厂;:级污水处理厂简称二缎厂。
第1. 0,5条本标准中有变化范围的数据,应以内插法确定。
第二章 附属建筑面积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 污水厂的附属建筑应根据总体布局,结合厂址环境、地形、气象和地质等条件进行布置,布置方案应达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方便施工和方便管理等要求。
第2.1.2条 本标准所规定的附属建筑面积应指使用面积。
第2.1.3条 生产管理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化验室和宿舍等组建成的综合楼,其建筑系数可按55~65%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