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620-2011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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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挥发性卤代烃的顶空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海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具体组分包括 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氯丁二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一溴二氯甲烷、四氯乙烯、二溴一氯甲烷、三溴甲烷、六氯丁二烯等 14 种。其他挥发性卤代烃通过验证后,也可以使用本方法进行测定。 当顶空瓶为 22 ml,取样体积为 10.0 ml,上述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 0.02~6.13μg/L,测定下限为 0.08~24.5 μg/L。详见附录 A。
详细说明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和废水中挥发性卤代烃的顶空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GB 17130-1997)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7 年,原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
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采用了自动顶空进样技术;
——目标化合物增加了 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氯丁二烯、顺
式-1,2-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烷、一溴二氯甲烷、二溴一氯甲烷、六氯丁二烯 9 种挥发性卤代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GB/T
17130-1997)废止。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辽阳市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 年 9 月 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