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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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检测范围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详细说明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
    ——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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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 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