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顶空/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辽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5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378.3海洋监测规范第3部分:样品采集储存与运输
GB 17378.5海洋监测规范第5部分:沉积物分析
HJ 613 土壤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重量法
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