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T 218-2009《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与GBZ/T 218-2009相比,主要修改如
下:
一一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的编写要求;
一一删除了诊断原则的编写要求;
一一增加了诊断依据的编写要求;
一一修改了诊断分级或分期的编写要求;
一一增加了鉴别诊断的编写要求;
一一删除了原附录B(职业病诊断标准的格式);
一一增加了附录B(标准中的字号和字体)。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上海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黑龙江省第二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秋鸿、周安寿、孙道远、李晓军、余晨、谢晓霜、蒋轶文、夏玉静、谷京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854. 1-1997;
-GBZ/T 218-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