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 (代替GBZ 37-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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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铅烟或铅尘引起的慢性铅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详细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l.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37-2002《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与GBZ 37-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删除了观察对象;
    ——增加了血铅、尿铅和血锌原卟啉测定方法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原标准中mg/L单位制;
    ——在慢性轻度中毒诊断中删除了血红细胞游离原卟啉(EP)指标;
    ——增加了附录B铅生物材料检测的质量保证。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西安市中心医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职业病防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院、中南大学、江西省职业病防治院、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永锋、李建平、黄金祥、杨爱初、匡兴亚、贾晓东、阎波、梁启荣、胡建安、李巍、
丁宛琼、孙德兴、李慧玲、张爱华、刘媛。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504 1989;
   ——GBZ 37-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