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无机有害气体测定的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一氧化氮、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氯化氢、氰化氢、氟化氢、一氧化二氮、氨等10种无机有害气体的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奉贤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嘉定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南汇区环境监测站、浙江省新昌县环境监测站、浙江省建德市环境监测站、浙江省慈溪市环境监测站和北京承天示优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