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NY 5361 2010《无公害农产品 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本标准与NY 5361-
201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产地选择”中养殖产地的一般性要求;
——删除了“产地环境保护”中养殖废水排放满足SC/T 9101的要求;
——删除了养殖水源的水质规定;
——修改“总大肠杆菌”为“总大肠菌群”;
——修改“铬”为“铬(六价)”,限量值为≤0. 05 mg/l.;
——删除了“硫化物”和“马拉硫磷”指标;
——增加了“五氯酚钠”和“呋喃丹”指标;
——删除了“铜”和“硫化氢”指标;
——增加了“滴滴涕”指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力、周运涛、廖超子、喻亚丽、丁保华、甘金华、伍刚。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NY 536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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