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45-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总磷的测定 喹钼柠酮容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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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基质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总磷
检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总磷的喹镅柠酮容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总磷的测定。 当采样体积为18 L时,方法的检出限为2 mg/m3,测定下限为8 mg/m3;当采样体积为4.5 L时,方法的检出限为7 mg/m3,测定下限为28 mg/m3。
详细说明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总磷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总磷的喹钼柠酮容量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总磷的测定喹钼柠酮容量法(暂行)》(HJ 545-2009)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9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了方法的检出限、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采集及分析步骤条款。
  ——补充完善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部分内容。
  ——增加了警告、干扰和消除、精密度和准确度、废物处理及注意事项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总磷的测定喹钼柠酮容量法(暂行)》(HJ 545-2009)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
    本标准验证单位: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北京市东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监测站、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