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292—2016 职业性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肺沉着病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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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所致肺沉着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仅适用于职业接触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粉尘所致肺沉着病的诊断及处理。
详细说明
    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院、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贵阳市职业病防治院、湖南省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移民、李德鸿、肖友立、李侠、金盛辉、邹伟明、阎波、肖吕武、余晨、赵德发、陈宏大、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