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22-2017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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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基质
苯胺类化合物
检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中19种苯胺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一质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19种苯胺类化合物包括苯胺、2一氯苯胺、3一氯苯胺、4一氯苯胺、4一溴苯胺、2一硝基苯胺、 2,4,6-_氯苯胺、3,4--氯苯胺、3一硝基苯胺、2,4,5--氯苯胺、4一氯-2-硝基苯胺、4一硝基苯胺、2一氯-4-硝基苯胺、2,6-_氯-4-硝基苯胺、2一溴-6-氯-4-硝基苯胺、2一氯一4,6-硝基苯胺、2,6-_溴-4-硝基苯胺、2,4--硝基苯胺、2一溴一4,6-_硝基苯胺。经验证后,其它苯胺类化合物也可用本方法。 当取样量为lOOOml,浓缩体积为l.Oml时,方法检出限为0.05l-l,g/L~0.09yg/L,测定下限为0.20yg/L~0.36yg/L,详见附录A。
详细说明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19种苯胺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一质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上海市嘉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3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