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433-1996 残疾人田径运动员医学和功能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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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田径运动员医学和功能分级标准
检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田径运动员的医学和功能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脊髓损伤、盲人、脑瘫、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的运动员。
详细说明
    本标准等效采用轮椅运动联合会(ISMWSF)、国际脑瘫运动娱乐协会(CP-ISRA)、国际盲人运动协会(IBSA)和国际残疾人运动联合会(ISOD)手册中有关田径比赛的医学和功能分级标准。
    残疾人参加体育运动比赛需要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由于残疾的种类不同,残疾部位不同,以及各运动项目对残疾人的运动功能要求不同,因此国际上各残疾人体育运动组织的医学科学委员会制定了相应的分级、参赛标准,并在国际比赛中执行。我国残疾人体育运动协会是国际各残疾人体育运动组织的成员,我们在参加国际残疾人运动比赛时当然要应用这些标准,同时在国内开展残疾人运动比赛时也要采用这些标准,因此我们等效采用包括残疾人田径运动员医学和功能分级标准在内的有关国际标准。为了推动我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发展,应积极贯彻本标准,组织分级人员队伍进行学习和培训,同时在国内各种残疾人运动会的田径比赛中应用。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康复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伯坦、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