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36-2015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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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的诊断 GBZ 36-2015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四乙基铅、乙基液或高浓度乙基汽油引起的急性四乙基铅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详细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l.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36 2002《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与GBZ 36 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诊断原则中“出现以急性脑病及其精神障碍为主的临床症状、体征”改为“JLH现以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
——将仅出现一过性神经症样症状,而无明显阳性体征的接触者医学监护的时间定为72 h;
——将原轻度中毒中“基础体温、血压或脉搏降低”改为“可出现基础体温、血压或脉搏降低”;
——在轻度中毒中加入“可伴有血铅和(或)尿铅增高”;
——将原轻度中毒中“易兴奋、急躁、易怒、焦虑不安等轻度精神障碍”改为“情感障碍,如易兴奋、急躁、易怒、焦虑不安或淡漠、对答迟滞”;
——将“癔症型类神经症”改为“癔症样精神障碍”;
——将重度中毒中“精神运动性兴奋”改为“精神病性症状”;
——在治疗原则中加入“按GBZ 76中的治疗原则抢救急性中毒性脑病”。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上海市化T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松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静波、杜勤惠、苏渊、张战赛、孙道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503 1989;
——GBZ 36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