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岛市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章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大学鼓楼医院、潍坊市人民医院、江苏省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永建、丁帮梅、陈艳霞、李西西、焦燕妮、罗英男、李颖、宋平平、范晓丽、王超、杜厚波、张明、侯传之、于维松、陈金东、李巍、秦宏、孟凡青、姜峰杰、孟军、胡金妹、田东、曹殿凤、戴伟荣。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Z 57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GBZ 60职业性过敏性肺炎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