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l.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4 2002《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与GBZ 44 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增加了接触反应观察期限;
——将诊断分级由轻度、重度中毒二级改为轻度、中度、重度中毒三级;
——修订了处理原则的有关条款;
——对附录A进行了修订;
——对标准结构做了适当调整。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化T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甘肃省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黑龙江省第二医院、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雪涛、王洁、孙德兴、胡英华、赖燕、李思惠、肖云龙、冯克玉。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511 1989;
——GBZ 44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