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5-2016 职业性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代替 GBZ 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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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急性有机氟化合物中毒及地方性氟病的诊断及处理。
详细说明
GBZ 5-2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l.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5 2002《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与GBZ 5 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修改为《职业性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将“工业性氟病诊断原则”修改为“慢性中毒诊断原则”;
——将“骨骼X射线改变的分期”修改为“慢性中毒诊断分级”;
——删除了观察对象;
——增加了急性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思惠、刘文、韩毓珍、王永义、赖燕、王洁、何为、闫丽丽、胡训军。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颁布情况为:
——GB 3234 1982;
——GBZ 5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