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227-2017
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227-2010《职业性传染病诊断标准》;与GBZ 227-2010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一修改了范围;
一一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一修改了诊断总则;
一一修改了职业性布鲁氏菌病临床表现的表述内容;
一一分则中增加了莱姆病和艾滋病两种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条款;
一一附录A中增加了职业性莱姆病和职业性艾滋病两种传染病的职业史确认及特异性实验室检查、职业卫生学调查、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相关的内容;
一一增加了规范性附录B艾滋病指征性疾病C组临床表现;
一一增加了资料性附录C职业接触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第二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莉、李晓军、蒋轶文、石冬梅、李丹丹、郑元春、邢军、石耀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22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