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93-2017 水质 挥发性石油烃(C6-C9)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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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基质
挥发性石油烃(C6-C9)
检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挥发性石油烃(C6-C9)的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挥发性石油烃( C6-C9)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10.0 ml时,本标准测定的挥发性石油烃(C6-C9)方法检出限为0.02 mg/L,测定下限为0.08 mg/L。 当取样量为20.0 ml时,本标准测定的挥发性石油烃(C6-C9)方法检出限为0.01 mg/L,测定下限为0.04 mg/L。
详细说明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挥发性石油烃(C6-C9)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挥发性石油烃(C6-C9)的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常德市环境监测站、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和上海市青浦区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