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CJ T 307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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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检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用水分类的类别名称和包括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其他相关的计划、规划、设计、节水管理机构 和工程建设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详细说明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水的分类名称及其涵义,保证全国城市各类水量的正确统计和可靠汇总,并为城市规划、计划、设计以及供水行业提供比较确切的数据,以促进城市可饮用水资源的合理应用和节约使用,科学制定城市供水价格体系,并加强供水企业的企业管理,适应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引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1994)并按其不同的用水性质进行类别划分。
    本标准制定中,已考虑到下述三种情况: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社会经济结构、行业组台已经有了较大的变化,各产业结构比重发生重大变异,各城市不同的原有用水分类办法已难以适应这种变化后的新形势。
    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供水阶格机制的逐步形成,供水行业用户会计工作的电脑比,迫切要求对与水价体系紧密相关的城市用水分类作相应调整。
    ——鉴于我国城市供水行业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统计基础资料,为保持其可比性,本标准的分类必须注意其较方便的换算可能性。
    由于我国幅最广阔,各地的社会经济结构不同,行业差异较大,且有各自不同的用水特点和水价要求,因此,本标准仅设置了适用于全国城市统一的一、二两级类别,三级以下的类别由各地自行设置,以做到既集中统一了全国汇总类别,又有地方灵活细分的充分余地。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自来水公司、中国城镇供水协会计划统计信息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思强、黄伯让。